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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一、办理项目:进入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受理地点: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七、申办对象资格: 拟进入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在线申请填写《进入中华鲟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申请表》,并向保护区管理处递交如下书面及电子材料一式三份:
        1. 《进入中华鲟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申请表》;
        2. 《进入中华鲟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申请书》;
        3. 申请者(项目主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近照;
        4.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活动实施资质证明;
        6. 拟开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九、办理程序:
       1.因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等需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科学研究活动的,保护区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保护区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农业委员会审批。自收到保护区管理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需捕捉中华鲟或者采集中华鲟鱼类标本的,保护区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农业委员会审核,自收到保护区管理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十、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一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委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